10月29日,江西省永修县发生一起凶杀案,永修县公安局民警黄某下班途中被人杀害。面对倒在血泊中的死者,部分网民在揣测民警被杀原因时,非但无同情之心,而且为凶手杀警拍手叫好,甚至称凶手为“好汉”。

目前,社会戾气在网络舆论场集结、弥散,并从网络空间向现实社会传播,为社会和谐增加了不稳定因素,暴力离每个人并不遥远,人人都可能成为社会戾气的受害者,这种现象值得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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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戾气的表现及特点

群体极化,有暴力倾向

在热点公众事件中,社会戾气往往集中而突出,群体极化明显。网民在微博、知乎、论坛等网络平台活动,通过发表意见态度、宣泄情绪,分化集结。在这一过程中,个体的认知和态度乃至行为选择不断强化,对其他信息、意见的反感和抵制加强。自觉不自觉地,网民行为呈现出暴力化倾向,语言暴力甚至会演化为行为暴力。南海仲裁案后,有网民在网络声讨菲律宾和美国,号召抵制菲货和美货,甚至有群众线下集结,发起抵制肯德基的游行示威活动。

罔顾事实,漠视生命

互联网上,信息过载、冗余,潜移默化中影响甚至改变了人的思维习惯或模式,人的惰性促使人们对信息的接受偏向定性和简单化的。网民乐于接触极端化的、耸动的、迎合人们预期的信息,罔顾事实,结果人的思考呈现非理性化倾向。本次永修县杀警案中,为凶手杀警叫好的网民单纯地认为凶手是“寻仇解恨”,充当麻木的看客,讽刺警察是“强权的打手”,直接或间接表态死者是死有余辜。

缺乏法治观念,践踏法律

部分网民有着快意恩仇的侠客情结,以想当然的正义感为标尺衡量是非,而置法律法规于不顾。网民的意见多是情绪的宣泄,褒贬社会的言语直接暴露了其法律知识的不足,更重要的是,法制观念的缺乏。不管是司法程序还是法律术语,网民对之都存在部分误解。永修县杀警案中,不乏同情死者、谴责凶手的网民,但是这部分网民直接称未经司法审判的犯罪嫌疑人为“罪犯”,一旦这种声音成为主流,难免对司法审判造成干扰。

行为极端,易被煽动

在罔顾事实、简单推理的情况下,部分网民因共识集结为党同伐异的群体。不管是线上还是线下,部分人都处于物理、网络或心理的封闭空间,群体间情绪散布、感染、激化,彼此暗示,相互鼓动。在“法不责众”“有难同当”等心理暗示和匿名状态下,集体无意识主导群体,该群体可能会做出超越道德或法律底线的行动。在邻避事件中,这种情况突出。如湖北仙桃抵制垃圾焚烧发电站事件中,部分群众经不法分子煽动集结,最后致十万余人上街的局面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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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戾气的影响或危害
威胁公众的人身财产安全

社会戾气因其耸动性和极端性,易于在集结的群体中扩散。群体如果受社会戾气控制,会做出非理性的、极端的行动,群体中的个人从语言到行为都有暴力倾向,会直接威胁公众的人身财产安全。2012年,日本购买钓鱼岛闹剧曝出后,西安出现反日示威活动。韩宠龙参与打砸日系车过程中,用钢锁重击日系车车主李建利头部,砸穿颅骨。

影响社会稳定

社会戾气助长着群体极化,强化群体的分化对立,进而引发群体冲突。从微观来看,如果社会戾气在社会弥漫,人和人的交往风险或将上升,个人恐慌感增加,人们之间信任度降低,彼此警惕性加强。长此以往,社会稳定难以保障。《当代社科视野》中窦宝国指出,“社会戾气更加普遍地弥漫于社会民众当中,近几年随机杀人案、袭警事件、刺童事件,群体性事件以翻倍的速度增长,充分说明民众中累积的怨气之重、戾气之浓,似乎稍有刺激性因素即一触即发”。

添加市场风险,阻碍地区经济发展

社会戾气弥漫,个人人身财产安全受到威胁,社会不稳,直接结果是市场风险上升,市场交易成本随之增加。不仅地区经济活动受到影响,外来投资也会望而却步,地区经济发展自然遭受阻碍或损失。2015年,李晨在《对近期部分日企撤离中国现象的几点看法和建议》一文中提出,“近年中日政治关系持续僵冷,对日企在中国的经营积极性形成一定冲击,特别是2012年9月持续约一周的大规模涉日游行活动使很多日企至今记忆犹新。”

破坏国家法治

如上文分析,部分网民缺乏法治观念,全然不顾法律法规的权威性,以所谓的正义抱团集结,试图通过极端行为向公权力施压,以达到利益或其他诉求。舆论是公众监督权力、维护利益的工具,但是一旦舆论干扰甚至绑架司法审判,就有违现代法治精神,破坏国家法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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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戾气的心理成因
媒体片面报道,误导舆论

作为专业的新闻传播机构,因自身的组织性和报道的专业性,媒体确立了报道的广覆盖、高到达和行业的权威性。但是部分媒体为了追求高点击率或收视(听)率,刻意迎合受众的碎片化阅读习惯和猎奇求新的心理,甚至满足其集体窥私欲,以掐头去尾、夸张呈现等手法制造耸人听闻的故事情节,无形中强化了官民、警民、医患等社会关系冲突,更让部分受众在潜移默化中确立或接受了“谁弱谁有理”的荒唐逻辑。河南“抹香香”事件就是媒体片面报道,误导舆论的例证,新闻的反转给涉事媒体和键盘侠狠狠打了脸。

媒体过度报道,强化阶层对立

媒体对事件的大量集中报道,能够实现议程设置。如果公众整天被随机杀人案、袭警事件、刺童事件、群体性事件等负面新闻包围,而很少看到生活中积极正面的报道,无疑会以为生活在恶劣的社会环境中。


根据“拟态环境的环境化”,人们会以负面的环境认知作为行动依据,并作用于现实环境,人与人之间的隔膜难免触发过激性冲突。在媒体对杨改兰事件进行铺天盖地报道时,《盛世中的蝼蚁》一文通过炒作社会阶层差距在网络刷屏,文章将杨改兰残忍杀害四个孩子的行为全然归结于社会分化、政府不作为。对此混乱逻辑,有人质疑“什么《盛世中的蝼蚁》!等你死了,他们好写10万+在朋友圈转发”。


网民线上集结,彼此煽动

北京师范大学新闻传播学院执行院长喻国明认为,“引起网民情绪化的对象太多,由于社会代偿机制的不健全,网民能够宣泄不满情绪的渠道和场地有限,网络目前承载着社会安全阀的功能”。


互联网的互联互通促使网民跨时空连接聚集,网络舆论场集中着网民的情绪,网民匿名状态下,积极交流意见、宣泄情绪,难免夸大事实、散布情绪、彼此感染。在官民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谣言容易趁虚而入,煽动网民到线下集结行动,甚至滋生是非。


网络传播无节制、无底线,信息混乱

网络除承载着社会安全阀功能的同时,也成了一部分人造谣传谣、煽风点火的工具。缺乏道德乃至法律底线的传播行为,易于对缺乏媒介素养的网民造成误导,培养甚至助长社会戾气。


10月23日,一则称“武钢裁员,工人闹事,死伤在统计”的视频在网络流传。警方和媒体当天辟谣,这段视频实为2013年汕头澄海县盐鸿镇盐灶“拖老爷”民俗活动画面。据人民网报道,造谣男子发布视频、捏造事实的初衷系“发泄不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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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戾气的治理措施
规范媒体报道,增强网络舆论场的理性引导

媒体对事件的过度报道或片面报道都是失范行为,媒体本身应该反思拿公信力损失换取经济效益的行径,这无异于饮鸩止渴,得不偿失。强化自律意识、规范从业行为是媒体谋求长远发展的明智之举。

除了媒体自律,相关的行业规范和明确的法律法规也有待落实。通过他律确保媒体规范报道,使媒体成为真正的“船头瞭望者”,对网络舆论场进行理性引导。

规制网络行为,传播社会正能量

互联网不是法外之地,不应成为社会戾气滋生、扩散的空间。在“武钢员工因裁员闹事”造谣视频广泛传播后,警方对造谣男子实施抓捕,并同媒体进行辟谣,及时遏制了谣言传播。


湖南宁乡抵制垃圾焚烧发电站项目事件发生后,事件造谣组织者被直接控制,防止了事态恶化,维护了当地稳定。这些事件虽防止了恶性事件的发生或扩大,但充分暴露了社会戾气的威胁。保证网络信息流通自由度的同时,相关部门有必要做好网络信息传播的引导,使网络环境得以净化。


做好舆论引导,严惩暴力违法行为
除了做好思想、舆论上的引导,相关责任部门须加大对社会暴力行为的观测,及时遏制语言暴力和行为暴力对社会的危害。通过彰显法律法规的权威性,警告潜在社会暴戾行为。执法机关不能仅在官方自媒体平台发布对涉事违法人员的逮捕信息,更要依法严惩暴力违法行为,且公开处置结果,以此推广法治观念。

推动各人群对话,化解群体极化

社会戾气与社会群体分化、群体对立、群体极化紧密相关。解决社会戾气的根本是缩小社会阶层差距,寻求各方利益的最大公约数,扩大各方共通的意义空间,促成各人群交流对话。环保问题、公益慈善事业等事关各方利益,能够召集各方对话,平衡好其中的利益,推动各方友好互动,进而不断向其他公共领域拓展,逐步实现群体极化的化解。

预防为主,用技术监测、控制社会戾气发酵

网络能够记录网民的一举一动,各媒介平台尤其是社交媒体能够勾勒出网民画像,随着网络对人们现实生活影响日益深刻,这种勾勒将越来越清晰。根据经验可以发现,目前很多暴力事件发生之前,在网络就有明显迹象,并有清晰的发展路径,湖北仙桃抵制垃圾焚烧发电站项目事件是典型案例。


技术工具无罪,面对利用技术手段进行破坏活动的违法行为,须依法观测和引导,防治结合,预防为主,拥抱技术,促进社会的长治久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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