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是否也曾吐槽网络直播环境的恶劣,对孩子的健康成长万分担忧?如今,鱼龙混杂的网络直播终于有人管了。
11月4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一纸新规—《互联网直播服务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为直播发布者和平台方同时戴上了“镣铐”,旨在整顿网络直播乱象,为广大青少年健康成长营造优良空间,彰显了开启风清气正网络直播新时代的魄力。
《规定》一出,众望所归,网友一片叫好,纷纷发声表示支持,“是该好好整治了”,“加强管理,有尺有度,网络直播才会发展的更健康”,“网络直播终于有人管了,不然太乱了”。
这下,一大波做网红梦的主播们,可就不那么好混了,尤其是提供新闻信息的直播发布者,因为门槛大大提高了不说,还要受到诸多的约束。门槛多高,又有什么限制呢?往下看。
“有资质”才能做新闻直播
《规定》称,平台方和直播发布者在提供新闻信息时,需依法取得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资质。提供互联网新闻信息直播服务的,应当设立总编辑。
资质?什么资质?普通人一听就懵逼了呀,连主播需要什么资质都不知道你还当主播?你看看,电视台、电台那些主播们,可都是持证上岗的。那么,“去哪里办证儿”,简单啊,你得去考啊。
还有,总编辑是一般人能当的吗?没有在正规新闻单位做过管理,没有相关从业经验,这个岗位可不是那么好胜任的。
想想也就知道,个体新闻直播发布者八成很难生存了,这个门槛,毙掉一大波心智不坚、资源有限、业务能力低下的业余者。
新闻直播能不能发?待审核
《规定》还特别提出,对于新闻信息直播内容,实施先审核后发布。转载新闻信息应当完整准确,不得歪曲新闻信息内容,并在显著位置注明来源,保证新闻信息来源可追溯。
直播完了还要审核,对于那些本来已经在做“二手新闻”的小家小户,成本已经砸进去了,新闻事件过时了还不是最坏的,万一审核后播不出来了岂不是血本无归?
看来,只有那些真正有质量的新闻直播,才能长久的生存呀。那些粗制滥造的新闻直播,势必要被淘汰了。
这一关,将新闻质量不过关的直播发布者,斩掉了。
实名认证,层层把关
《规定》称,直播发布者需要进行真实身份认证,移动手机号码、身份证、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等样样齐全。平台方要审核,当地网信办要备案、相关执法部门随时查询。
这意味着不管你在平台上享受万人赞誉,还是接受无数诋毁,在任何需要承担责任的时刻,都能准确无误地找到你。看谁还敢胡作非为?
这一关,又过滤掉一大波心怀鬼胎之人。
直播“违规”?即刻强关!
好吧,上面这些门槛你或许能通过,怀侥幸心理,大胆地在平台上违规直播和互动博眼球?反正直播完了,钱都赚了,平台发现也晚了?
这招无赖圈钱的做法也行不通了,因为《规定》要求:平台方必须配备专业技术人员,可及时阻断直播进程、将其纳入黑名单、禁止重新注册账号。评论、弹幕等互动环节也需配备相应管理人员。平台方还应将直播发布者的内容和日志,保存六十日。
直播的内容和行为一目了然,证据确凿,如果触犯相关法律还能抵赖吗?
这一关,“枪毙”了顶风作案者。
一言不合“被举报”
网络世界之大,直播者众,如何能将“做小动作”的直播发布者一网打尽?别担心,还有一招杀手锏——举报监督,毕竟群众的眼睛是雪亮的。
《规定》称,平台方应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健全社会投诉举报渠道,设置便捷的投诉举报入口,及时处理公众投诉举报。
直播者众?观众更众。在千万双眼睛的共同注视下,总有人对违规内容义愤填膺,毅然启动“举报投诉”的按键,让污浊直播内容“净身出户”。
《规定》的出台,是从平台方和直播发布者出发的整治,必将终结违法违规的网络直播乱象,促进互联网直播行业健康有序发展,形成向上向善和风清气正的网络生态,建立有法可依的网络直播法治环境。
附互联网直播服务管理规定原文:
第一条 为加强对互联网直播服务的管理,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国务院关于授权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工作的通知》《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和《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使用互联网直播服务,应当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互联网直播,是指基于互联网,以视频、音频、图文等形式向公众持续发布实时信息的活动;本规定所称互联网直播服务提供者,是指提供互联网直播平台服务的主体;本规定所称互联网直播服务使用者,包括互联网直播发布者和用户。
第三条 提供互联网直播服务,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坚持正确导向,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培育积极健康、向上向善的网络文化,维护良好网络生态,维护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为广大网民特别是青少年成长营造风清气正的网络空间。
第四条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全国互联网直播服务信息内容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依据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互联网直播服务信息内容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国务院相关管理部门依据职责对互联网直播服务实施相应监督管理。
各级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应当建立日常监督检查和定期检查相结合的监督管理制度,指导督促互联网直播服务提供者依据法律法规和服务协议规范互联网直播服务行为。
第五条 互联网直播服务提供者提供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的,应当依法取得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资质,并在许可范围内开展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
开展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的互联网直播发布者,应当依法取得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资质并在许可范围内提供服务。
第六条 通过网络表演、网络视听节目等提供互联网直播服务的,还应当依法取得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关资质。
第七条 互联网直播服务提供者应当落实主体责任,配备与服务规模相适应的专业人员,健全信息审核、信息安全管理、值班巡查、应急处置、技术保障等制度。提供互联网新闻信息直播服务的,应当设立总编辑。
互联网直播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直播内容审核平台,根据互联网直播的内容类别、用户规模等实施分级分类管理,对图文、视频、音频等直播内容加注或播报平台标识信息,对互联网新闻信息直播及其互动内容实施先审后发管理。
第八条 互联网直播服务提供者应当具备与其服务相适应的技术条件,应当具备即时阻断互联网直播的技术能力,技术方案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
第九条 互联网直播服务提供者以及互联网直播服务使用者不得利用互联网直播服务从事危害国家安全、破坏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秩序、侵犯他人合法权益、传播淫秽色情等法律法规禁止的活动,不得利用互联网直播服务制作、复制、发布、传播法律法规禁止的信息内容。
第十条 互联网直播发布者发布新闻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客观公正。转载新闻信息应当完整准确,不得歪曲新闻信息内容,并在显著位置注明来源,保证新闻信息来源可追溯。
第十一条 互联网直播服务提供者应当加强对评论、弹幕等直播互动环节的实时管理,配备相应管理人员。
互联网直播发布者在进行直播时,应当提供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直播内容,自觉维护直播活动秩序。用户在参与直播互动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文明互动,理性表达。
第十二条 互联网直播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后台实名、前台自愿”的原则,对互联网直播用户进行基于移动电话号码等方式的真实身份信息认证,对互联网直播发布者进行基于身份证件、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等的认证登记。
互联网直播服务提供者应当对互联网直播发布者的真实身份信息进行审核,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分类备案,并在相关执法部门依法查询时予以提供。
互联网直播服务提供者应当保护互联网直播服务使用者身份信息和隐私,不得泄露、篡改、毁损,不得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
第十三条 互联网直播服务提供者应当与互联网直播服务使用者签订服务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要求其承诺遵守法律法规和平台公约。
互联网直播服务协议和平台公约的必备条款由互联网直播服务提供者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指导制定。
第十四条 互联网直播服务提供者应当对违反法律法规和服务协议的互联网直播服务使用者,视情采取警示、暂停发布、关闭账号等处置措施,及时消除违法违规直播信息内容,保存记录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五条 互联网直播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互联网直播发布者信用等级管理体系,提供与信用等级挂钩的管理和服务。
互联网直播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黑名单管理制度,对纳入黑名单的互联网直播服务使用者禁止重新注册账号,并及时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报告。
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应当建立黑名单通报制度,并向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报告。
第十六条 互联网直播服务提供者应当记录互联网直播服务使用者发布内容和日志信息,保存六十日。
互联网直播服务提供者应当配合有关部门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并提供必要的文件、资料和数据。
第十七条 互联网直播服务提供者和互联网直播发布者未经许可或者超出许可范围提供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的,由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依据《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予以处罚。
对于违反本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由国家和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依据职责,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通过网络表演、网络视听节目等提供网络直播服务,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由相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十八条 鼓励支持相关行业组织制定行业公约,加强行业自律,建立健全行业信用评价体系和服务评议制度,促进行业规范发展。
第十九条 互联网直播服务提供者应当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健全社会投诉举报渠道,设置便捷的投诉举报入口,及时处理公众投诉举报。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2016年1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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