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日前公布《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自3月10日起施行。按照此规定,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数字化作品的行为就属于网络出版服务,提供该服务的都必须取得互联网出版服务许可证。也就是说,以后网络自媒体单位也需要申请资质;禁止任何形式转让网络出版服务许可。
有图有真相,先来看一看这个文件长啥样。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网络出版服务,适用本规定。本规定所称网络出版服务,是指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网络出版物。本规定所称网络出版物,是指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的,具有编辑、制作、加工等出版特征的数字化作品,范围主要包括:(一)文学、艺术、科学等领域内具有知识性、思想性的文字、图片、地图、游戏、动漫、音视频读物等原创数字化作品;(二)与已出版的图书、报纸、期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等内容相一致的数字化作品;(三)将上述作品通过选择、编排、汇集等方式形成的网络文献数据库等数字化作品;(四)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认定的其他类型的数字化作品。
第七条 从事网络出版服务,必须依法经过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取得《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网络出版服务的具体业务分类另行制定。
按这种界定,只要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网络出版物,就算是网络出版服务,而想要从事网络出版服务,就必须取得《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
所以,别说你是自媒体,办证去!
不过各位自媒体小伙伴也不要着急,天塌了还有高个子顶着,如何共渡难关,主要还是看腾讯在3月10日如何处理1000万微信公众号。
第九条 其他单位从事网络出版服务,除第八条所列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有确定的、不与其他出版单位相重复的,从事网络出版服务主体的名称及章程;(二)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负责人,法定代表人必须是在境内长久居住的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中国公民,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负责人至少1人应当具有中级以上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三)除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负责人外,有适应网络出版服务范围需要的8名以上具有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认可的出版及相关专业技术职业资格的专职编辑出版人员,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业资格的人员不得少于3名;(六)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规定的其他条件。
如果说微信公众号还有靠山可依,那么从事网络出版服务的相关单位,就自求多福吧。
8名以上具有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认可的出版及相关专业技术职业资格的专职编辑出版人员、3名以上的中级以上职业资格的人员、有固定的工作场所的……
按照这个要求严格执行,有多少网站、客户端APP等网络出版服务机构可以达到这个标准?
第二十一条 网络出版服务单位不得转借、出租、出卖《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或以任何形式转让网络出版服务许可。
网络出版服务单位允许其他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以其名义提供网络出版服务,属于前款所称禁止行为。
也就是说,想偷换概念或者曲线救国,比如当年那样买书号,或者挂靠其他有资格的网络出版服务单位,貌似不太可能了。甚至一不小心,就可能受到严重的惩罚。
第五十一条 未经批准,擅自从事网络出版服务,或者擅自上网出版网络游戏(含境外著作权人授权的网络游戏),根据《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法定职权予以取缔,并由所在地省级电信主管部门依据有关部门的通知,按照《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给予责令关闭网站等处罚;已经触犯刑法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删除全部相关网络出版物,没收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出版活动的主要设备、专用工具,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有网友分析,以后可能会出现提供某类专业服务的机构,找一些有资质的从业人员在自己的公司挂职,每年支付一定费用,然后办理相应的公司资质。或者是几家机构整合资源共同成立一家公司,将所有有资质的工作人员聚合在一起。总之,要相信群众的智慧,群策群力之下,总能够想出各种应对举措。
DCCI互联网研究院院长、互联网专家@刘兴亮 :《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只规定了单位要取得互联网出版服务许可证的条件,那么我们就可以理解为运营自媒体的个人不用取得该许可证,因为“法无禁止即可为”,那就意味着,像“刘兴亮”这样的微信公众号、这样的自媒体就不必取得互联网出版许可证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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